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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员工盗窃比特币获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何认定?

作者:J9九游会  发布时间:2024-12-05 14:50  浏览:
本文摘要:简介:员工偷窃比特币获刑1年3个月。

简介:员工偷窃比特币获刑1年3个月。据报,偷窃比特币的男子是比特币大陆员工,他利用技术侵略公司租给的阿里云服务器,窃取了100个比特币。

鉴于男子主动讯问并在拘留后主动归还公司90个比特币,法院回应贬斥惩处。那么,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何确认?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区别是什么?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员工偷窃比特币获刑】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这样一起案例,一名比特大陆员工远程侵略公司租给的阿里云服务器,偷窃100个比特币。根据裁判文书,被告人仲某某自2015年11月16日起兼任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比特大陆公司”)运维研发工程师。

2017年9月15日18时许至次日1时许,其在北京市海淀区,通过用于TEAMVIEWER软件远程控制其在比特大陆公司工位上的电脑,用于ROOT权限转入公司租给的阿里云服务器,在比特币钱包程序中放入代码移往了比特币100个至其在互联网站的个人“钱包”里。同年9月16日9时许,比特大陆公司找到网络上公司的比特币余额严重不足,欲向北京告诉创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谋求协助并缴纳“信息技术服务费”、“安全性服务费”人民币3.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自动投案,于2018年1月2日被拘留。

其已归还比特大陆公司比特币90个。法院指出,被告人仲某某使用技术手段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导致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不道德已包含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仲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罪行,系由讯问,故本院对其依法不予贬斥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被告人仲某某罪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向被告人仲某某受贿违法扣除的比特币十个,交回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何确认? 本罪否构成犯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行为人是不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如行为人不道德没违背国家规定,或行为人本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传输的数据有一定的处置、用于权利,但并未及时向主管工作人员申请人批准后,且行为人只是利用数据来工作,此不道德就无法构成犯罪。(2)不道德的对象是不是归属于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

如果行为人提供的数据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三个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这些类似系统里的数据一般与国家秘密涉及,则有可能同时包含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关于国家秘密等特定信息犯罪。(3)不道德的情节是不是相当严重,如行为人提供来的文件资料只是一些多余的文件,其不道德某种程度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背国家规定,入侵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其他技术手段,提供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置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掌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以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区别是什么? 前罪和后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和犯罪的正式成立是完全相同的。但是两罪也不存在区别,展现出为以下几点: (1)前罪是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置或传输的数据,并不牵涉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实际运营,后罪是针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对计算机系统功能和运营展开了非法掌控。

(2)本罪与后罪的犯罪行为不完全相同,前罪行为为非法获取数据,后罪展现出为非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道德。另外,两罪的犯罪对象和不道德有所不同,它们构成犯罪拒绝的情节严重程度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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